第4條報考特殊專長之人員應繳交相關證明文件,由本校聘請具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專長項目之國家級裁判、教練或具相關運動協會相當於A級裁判證、教練證人員三人至五人及公正專業人士一人或二人分別組成審查小組初審,並將初審結果提交本校招生委員會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