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第2條 法規: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在臺外國軍人紀律之糾察及警衛,由憲兵主辦,必要時得商請警察協助之,凡屬於普通之外籍僑民之調查、登記、檢查及監護等,由警察主辦。必要時得商請憲兵協助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