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6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6條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犯第七條、第八條或第十二條之罪有據予以包庇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