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5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5條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犯之者。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三、結夥犯之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