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於完成營業項目登記後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槍砲彈藥刀械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完成營業項目登記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