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所稱槍砲彈藥刀械業,指經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許可之廠商。 本條定義的名詞 槍砲彈藥刀械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