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0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4-0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0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隨時參酌業務及計畫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計畫,必要時應予修正;計畫修正者,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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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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