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機制,每半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執行情形,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槍砲彈藥刀械業依前項檢查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4-0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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