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槍砲彈藥刀械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槍砲彈藥刀械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