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9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經許可專供外銷、研發而申請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之模擬槍廠商,因研發模擬槍產品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持有或寄藏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前項廠商於購置使用、運輸、持有或寄藏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前,應檢附其型號、型錄、口徑、生產國及數量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