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2條 槍砲、彈藥執照及魚槍查驗證由中央主管機關印製;刀械許可證,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印製。槍砲、彈藥之查驗給照,每二年為一期,第一年一月一日開始。執照限用二年,期滿應即繳銷,換領新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