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9條 依本辦法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其執照或許可證遺失或毀損時,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應向機關(構)、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補發證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