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8條 經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至少舉行總檢查一次。但為維護治安必要,得實施臨時總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