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4條 人民或團體有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其刀械及許可證持有人或其繼承人應於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翌日起十五日內,連同執照報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無報繳人者,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收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