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3條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或團體之主事務所變更時,應於變更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許可證、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