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8條 依本辦法許可之槍砲、彈藥,其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該期期滿為止。機關團體請領執照時,應檢同核准文件,備具申請書、槍枝經歷及管理槍彈員工名冊,逕送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審查給照。請領執照費用及支用規定準用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