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3條 機關(構)、團體經許可購置之槍砲、彈藥,應於其內部之適當場所,設置鐵櫃儲存。槍砲、彈藥分開儲存、集中保管。鐵櫃必須牢固,兼具防盜、防火及通風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