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1條 經許可進出口槍砲、彈藥者,應於進出口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文件,並持向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申請查驗通關。遺失或毀損時,應申請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