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0條 前條廠商於擊發使用依前條規定許可進口之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後,應清點其彈殼並集中保管,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查驗,並於辦理查驗後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