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2條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執行至當日八時前釋放者,應取具被處罰人之同意書備查。
- 第53條罰鍰及沒入款項之收繳,依一般法定程序辦理。
- 第54條沒入物品之處理,依沒入物品處分規則之規定。
- 第55條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
- 第56條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警察機關應於接…
- 第57條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被處…
- 第59條執行通知單,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應受執行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二、應受執行之…
- 第60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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