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應於開業之日起七日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當舖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開業經營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已經許可經營當舖業務而尚未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者,亦同。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4-0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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