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 第2條 法規: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當地主管機關,係指當舖業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舖業之營業所在地與庫房所在地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庫房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當舖業許可證後,應通知庫房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本條定義的名詞 當地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