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第28條 法規:集會遊行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8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