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第22條 法規:集會遊行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2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