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警察機關因失蹤協尋需使用第二條指紋資料,應敘明理由及使用目的函請刑事局比對。但因情況急迫者,得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並於事後補送公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