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保全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所稱保全業,指依保全業法規定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保全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