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1條 保全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