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9條 保全業應採行適當措施,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