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7條 保全業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相關規定,並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