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90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編 分則 › 第四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第90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