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9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編 分則 › 第四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第89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