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8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編 分則 › 第四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第8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