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3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編 分則 › 第二章 妨害善良風俗 第83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