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2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編 分則 › 第二章 妨害善良風俗 第8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