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0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編 分則 › 第二章 妨害善良風俗 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