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3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編 分則 › 第一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7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