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2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二編 處罰程序 › 第二章 調查 第42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