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