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 第8條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一、未滿十四歲人。二、心神喪失人。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
- 第9條下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二、滿七十歲人。三、精神耗弱或未滿七歲即有聽覺且語言障礙者。…
- 第10條未滿十八歲人,心神喪失人或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管教或監護,致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除依前兩條規定處理外,…
- 第1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第12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 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 第14條因不可抗力之行為,不罰。
- 第15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分別處罰。其利用他人實施者,依其所利用之行為處罰之。
- 第16條教唆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
- 第17條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
- 第18-1條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