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8條 法規: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八章 通信及接見 第48條 接見時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不得為被拘留人夾帶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二、送給被拘留人之財物,應經檢查登記許可後始得轉交。三、不得使用暗語、符號。除外國人外,不得使用外國語言。四、聽從監視或看守員警指導,接見時間屆滿後應即離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