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0條 法規: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七章 衣食及衛生 第40條 被拘留人罹病須延醫或帶同外出診治者,應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但情況危急時,得先行延醫或送醫,並即報告該管主管長官及通知家屬。前項被拘留人診治時應注意戒護,並將診治情形詳細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第一項醫療費用,如經查明患病者及其家屬確無支付能力時,由警察機關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