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六章 檢束 第33條 前二條之懲罰及戒具之使用,應告知其事由。執行中已有悔改情狀或使用戒具原因消滅時,應即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終止其懲罰或停止使用戒具。並將懲罰及使用戒具情形詳細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