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28條 拘留所主任或其指定員警,至少於每日上午八時至九時,應就拘留所之安全設備、保健衛生及其他管理情形檢查一次,如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前項檢查結果,應詳記於拘留所檢查簿,陳報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