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章 人員配置及勤務管理 第13條 看守員警勤務交接時,應將被拘留人、保管財物、有關簿冊及拘留所鑰匙等逐一點交,並將應特別注意之事項交付清楚後始得退勤。看守員警勤務,雖已逾交接時間而接班之員警未到前,不得擅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