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拘留所之管理,由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揮監督之。
- 第8條拘留所置主任一人,由該管警察機關刑事業務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兼任之。拘留所主任承主管長官之命管理全所事務。
- 第9條拘留所應配置員警三人至十人,並指派專人襄助拘留所主任管理全所事務。但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前項員警之配置,由有關…
- 第10條拘留所服勤員警之調配,每人每日服勤時間以八小時為度,每次服勤不得連續逾四小時。拘留所被拘留人較多時,應酌予增加看守或備勤…
- 第12條看守員警除於值班台看守外,應隨時巡視拘留室等處所,密切注意被拘留人動靜;遇有突發事故,應先使用警鈴等呼援設備請求支援,並…
- 第13條看守員警勤務交接時,應將被拘留人、保管財物、有關簿冊及拘留所鑰匙等逐一點交,並將應特別注意之事項交付清楚後始得退勤。看守…
- 第14條各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副主管長官、執勤官、刑事業務主管、副主管、拘留所主任、督察人員、各級查勤人員及業務承辦人員,應負拘留…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