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8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8條 加害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指定期日辦理登記或報到時,應事前以書面檢附證明資料送管轄警察局(分局)申請改定期日。但遇有危及身體、生命、安全或其他特殊緊急狀態之事由未能事前申請者,應於指定期日翌日起五日內,檢附證明資料送管轄警察局(分局)審核。管轄警察局(分局)審核後,認有理由者,應以書面通知加害人改定期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