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6條 法規: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之調查、統計、異動校正、編管及運用,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相關規定辦理。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之調查、統計、異動校正、編管及運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將相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檢查及辦理評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