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3條 法規: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民防團隊應結合所掌理編管業務特性及動員能量,並參考災害防救、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相關規定實施民防事務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