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2條 法規: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相關規定。二、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器材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