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母法 第5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包括派駐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政府機構人員。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包括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其持有自衛槍枝之數量,應受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